现实中,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事情偶有发生,这会涉嫌犯罪么?对此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。直接以非法获利为目的,出卖亲生子女的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但是,如何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?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。
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“送”人的背景和原因、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、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,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。
根据相关司法解释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,应当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:(1)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,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;(2)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,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,为收取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(3)为收取明显不属于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巨额钱财将子女“送”给他人的;(4)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“送养”行为的。
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,而是迫于生活困难,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,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,包括收取少量“营养费”、“感谢费”的,属于民间送养行为,不能以拐卖妇女、儿童罪论处。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,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,符合遗弃罪特征的,可以遗弃罪论处;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。
而上述网友的行为已经违法,《收养法》有明确规定:丧失父母的孤儿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三类情况方可被收养,同时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。
“名为收养,实则是抛弃子女。”以营利为目的的收养,有拐卖儿童的嫌疑,公安机关可根据《收养法》和《治安管理法》对其采取训诫等相关处罚,有效杜绝违法行为的产生。